“法院指定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来’接管’我的公司——他们有权动我的设备、查我的账、甚至撤销我之前的交易?”这是企业主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第一反应。另一边,债权人也有疑问:”这个人能帮我把钱拿回来吗?我怎么知道他是不是在认真干活?”广东福祺律师事务所(本身就是破产管理人名册入册律所)从”圈内人”视角,为你全面拆解管理人的核心角色。
根据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二十五条,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:
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。目前广东的管理人名册包括三类机构: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所。大型复杂案件通常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(因为涉及大量法律判断),财务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。
福祺律所作为入册律所,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通常会配备至少3名执业律师+1名会计师的团队。
管理人的报酬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——也就是说,不花债权人或企业主的额外费用,而是从企业本身的财产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》,报酬根据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,按超额累退比例计算。
这意味着:如果企业财产多,管理人报酬自然就高。管理人也有动力去最大限度地追回和保全企业财产。
方式一——查阅权:债权人有权查阅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、债权表、资产变价方案、分配方案等。福祺律师建议债权人主动行使查阅权,定期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。
方式二——参加债权人会议: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的报告提出质询,对资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进行表决。这是债权人行使决策权的最核心场合。
方式三——提出异议:如果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误(把不该认定的债权认定了,或者把你的债权算少了)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方式四——申请更换管理人: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职,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。但实践中更换门槛较高,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管理人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。
方式五——向法院反映: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向法院报告工作。如果发现管理人有不当行为,债权人可直接向承办法官反映情况。
很多企业主对管理人有抵触情绪——”凭什么把我的公司交给外人管?”但福祺律所的建议是:积极配合比消极对抗更有利。管理人有义务核查财产状况,如果你不配合,管理人向法院报告”债务人拒不配合”,可能影响后续重整计划的可信度。反过来,如果你主动配合、提供完整资料,管理人在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时,也会如实反映你的配合态度——这对重整方案的通过是加分项。
广东福祺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入册律所,在担任管理人和代理债权人/债务人双边都有丰富经验。如果你正在参与破产程序,对管理人角色有疑问——立即免费咨询。